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一、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
诉前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二、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申请人能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4、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申请案件所在法院必须承认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
申请人必须承担本次担保涉及的相关费用,案件涉及标的物价值最少在20万以上、诉讼保全担保的责任范围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因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担保公司损失的,申请人必须赔偿担保公司的相关损失。
三、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法律依据:《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R3E
四、申请人办理诉讼保全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自然人
1.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工作证明、居住地房产证明等;
2.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事项、授权权限等);
3.代理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复印件;
6.反担保相关资料;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当事人签名确认,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2.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事项、授权权限等);
6.代理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7.代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复印件;
9.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五、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人(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需要办理的手续
1、签订反担保合同
2、提供反担保物的权属证书。以自有的房产等提供反担保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保证人提供担保的,需要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自愿提供保证的书面材料。
六、公司对诉讼保全担保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批
1、公司对案件进行审批,评估案件胜率和操作难易程度,给出审批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复审;
2、公司主管部门给出复审意见;
七、担保公司向当地法院出具《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
公司负责出具符合法院要求的《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并送达当地法院。
八、收费规定
诉讼保全担保的收费主要有担保费和保证金。如需要评估,则存在评估费。评估费用按照当地的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
担保费的收取比例为保全标的额的
0.3%------2%之间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保证金一般按照保全标的的5%---20%收取。保证金在案件终结后如数退还。
九、公司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真实的报告案件的进展状况。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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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的流程: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3、担保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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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的流程: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3、担保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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