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行政复议期间,受伤工人医疗费用仍将得到支付

在工伤事故行政复议期间,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后,其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使在行政复议期间,只要工伤认定决定未被撤销或变更,工伤保险基金仍应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因此,行政复议期间,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仍将得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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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复议期间医疗费用未得到支付,受伤工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首先,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其次,如申请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以便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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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受伤工人仍应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行政复议是对工伤认定决定的审查过程,并不会立即改变工伤认定的结果。因此,除非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了工伤认定决定,否则受伤工人在此期间仍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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